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后勤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实行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和使用部门(指学校所设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各管理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固定资产,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必要时成立专职科室进行管理。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培训,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奖惩分明。要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或离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在离岗之前认真办理帐、卡、物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大额和批量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执行信息与决策权、采购与验收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每学期至少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核对清查一次。每年年底由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组织,对当年全校固定资产的帐、物、标签,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保证帐、物、标签三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后勤保障中心和财务处负责监察审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价值量较大,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不变其物体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01)、土地及贵重植物(02)、仪器仪表(03)、机电设备(04,含供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05,含通讯及网络设备、贵重软件)、印刷机械(06)、卫生医疗器械(07)、文娱体育设备(08)、标本模型(09)、文物及陈列品(10)、书刊(11)、工具、量具和器皿(12)、家具(13)、行政办公设备(14,含供水设备、炊事设备、消防及其它安全设备)、被服(15)。
第九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物体形态的非消耗性资产;
2.单价虽不满10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基本保持物体形态的批量设备、家具和非消耗性器材;
3.单价虽不满1000元,但耐用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子、机电产品和家具;
4.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软件;
5.有效使用期在两年以上的图书期刊和资料。
第十条 凡是自制、捐赠、调拨或移交的财产、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但原有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者,得增减其原值:
1.购置中发生的附加费以及使用中的软件升级费,应计入成本,增加其原值;
2.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3.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5.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实施部门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进行帐卡修正,保证帐帐相符和帐卡相符。
6.凡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的科研用资产,按照《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际拟订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各种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
2.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基建项目除外)、账务管理、效益考核、清查核实、变动处置,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3.根据各使用部门的需求情况和上报的年度固定资产添置计划,汇编《全院固定资产年度添置计划》,经校办公会通过,董事会审核,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具体组织实施;
4.利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实物流水总帐和分类分户实物明细帐,并负责实物帐务的数据库管理和数据信息网络化工作;
5.负责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和标签,卡片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直接生成,资产管理员可登录系统查看;每单台(件)标签一张,由使用部门负责粘贴在物资设备上;
6.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汇总,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领导以及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各种分析报表;
7.根据《金沙集团1862cc成色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校园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非基建项目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8.配合协助使用部门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9.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保管不当、使用不合理、维修不及时的现象,及时与使用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做出停用或调拨处置;
10.协助使用部门因客观因素自己确实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参与固定资产校外维修的洽谈或合同的制定,审核固定资产校外修复的经费;
11.负责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财务处和党政办公室同属于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组织招标、评标和合同拟订、验收等工作,监督物资设备年度添置计划和已签订合同的实施,并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报销结帐手续;
2.设置全校固定资产财务总帐和各大类的明细帐(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一级分类明细帐相对应);
3.对清查核实、变更处置以及基建部门移交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粘贴本部门使用的物资设备标签,落实每台(件)物资设备的使用负责人;
2.提供本部门需添置固定资产的全面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年度添置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3.参与归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招标、评标、采购、合同拟定、招标项目的验收、交接、变动和处置等工作;
4.与招标办公室共同负责归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招标文件的制定;
5.负责归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合同实施工作;
6.负责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合同条款,对本部门添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7.负责本部门关于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考核。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与帐务手续
第十五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和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精神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清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六条 添置固定资产,凡属基本建设范围内的由基建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办理,不属基本建设范围的,按下述十条办理。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必须发挥集团购买的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能集中采购的不得分次采购,可批量采购的不得零星采购。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需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要充分考虑投资效益,不得盲目从事,尽可能做到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型号、规格、配置和技术指标恰好符合使用目的的要求,不要贪高求大。
第十九条 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实物验收、技术验收,建立帐卡,落实使用或管理人员,方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为强化集中采购,有计划的引入竞争机制,各使用部门每学年年末提出申请,填写下学年度《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办公设备添置申报表》(附件一)、《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学仪器设备添置申报表》(附件二)及《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设备请购计划汇总表》(附件三),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申批后,交党政办公室编制全校固定资产年度添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通过,董事会审核后定案。定案后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按下述前四条的规定,在年度内分批实施。
第二十一条 添置单价在1万元以下(批量2万元以下)的常规型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日常采购活动中建立的供应商库择优选择供应商,由后勤保障中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添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批量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日常采购活动中建立的供应商库选择3家以上(含3 家)供应商询价,根据供应商报价及性价比综合选择供货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保障中心实施。原则上要求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添置单价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批量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线上或线下考察,至少选择三家销售公司书面投报或传真“供销单”(供销单内容含购货和供货单位、产品型号和规格、技术参数、销售价格、付款要求、质保和售后服务等,并要加盖公章)。经集体研究选定一家公司供货,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保障中心实施。为了确保质量和可靠的售后服务,要求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十四条 添置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8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金沙集团1862cc成色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非学年度计划内的临时零星采购,必须提交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批的购置报告,经财务部门落实经费预算,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执行采购。
非学年度计划内的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按照《金沙集团1862cc成色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学年度购置计划,以优质、优价和可靠的售后服务组织好采购活动。采购前应充分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使用部门应认真核实已确定采购的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标准、价格、付款条件、商家情况和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合理可靠。
第二十七条 采购物品到货后,后勤保障中心和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对内外包装及物品外观进行检查,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进行实物验收。技术验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技术说明书所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凡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与供货商家联系,退货或更换合格的产品。若验收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不准接受、暗示索要商家的财物和回扣。对采购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按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帐程序:
1.经办人首先到党政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信息,实物帐务员核实相关准购批文、报销单和发票无误后将资产信息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两份和卡片一份,经办人落实验收单签章手续;
2.经办人持相关准购批文、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费用报销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卡片和发票(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和验收人签章)到财务处报销;
3.实物帐务员依据财务处的已报销固定资产明细核实无误后打印固定资产标签,由使用部门负责粘贴在物资设备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三十条 盘点适用范围
每年新增固定资产列入盘点范围。盘点内容包括核实资产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设备编号、现状、使用部门、使用人、所在地点、供货单位。
第三十一条 盘点时间、方式和人员
1.盘点时间、方式
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即年终盘点。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会同实物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对当年新增资产进行全面总清点。年度内所有固定资产的异动以资产调拨、移交、处置等书面手续作为调账依据。
根据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每3-5年要求对全校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若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启动全校所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2.盘点人员
(1)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
(2)财务处的固定资产会计
(3)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
备注:所有盘点工作,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人需进行盘点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盘点准备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盘点计划准备盘点明细表。
2.在盘点前,党政办公室召开盘点准备会议,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发放盘点表,提前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第三十三条 进行盘点
1.以各使用部门自查为主,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实地盘点。
2.盘点以静态盘点为准则,盘点开始后禁止一切固定资产的进出和移动。
第三十四条 盘点结果、差异及存档
1.盘点结果和差异应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会计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三方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以及盘点差异表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归档保存。
3.财务处和党政办公室根据盘点明细表及盘点差异表进行账务调整,实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理审批
1.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应由党政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党政办公室形成处理意见并上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2.财务处对固定资产盘点差异表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交校办公会审核批准。批准后按照第六章内容进行资产处置和调账。
第三十六条 盘盈固定资产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财务处的规定,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七条 盘亏固定资产处理
1.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2.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八条 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填制或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财务处负责处理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是指学校固定资产进行调配调拨、产权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丢失以及资产转移等。
1.调拨,指学校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指学校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指对发生的学院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5.丢失,指学校资产发生被窃和遗失等,导致固定资产无法找回,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凡是使用率很低的或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主动向党政办公室反映,党政办公室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有权在校内或部门内进行调配和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填制《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四),在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办理调帐签章手续。提倡固定资产校内相互借用,但要按管理权限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借用期满收回时借出单位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检验,确保完好无损,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正常损坏经借出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免予赔偿)或修复后归还。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不能继续使用,按报废处置;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置。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后勤保障中心和使用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属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才能报废报损。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保管人怠忽职务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置。固定资产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都应追究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校在考虑赔偿和给予处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及损失价值,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处理原则
对于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和责任区分,分别进行处理:
1.经有关部门鉴定或确认,以下情形可免于赔偿:
(1)因固定资产质量不好或超过设备的使用周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损坏;
(2)因实践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虽小心使用,仍发生损坏;
(3)易损物资在谨慎使用情况下发生损坏;
(4)经批准进行试探性实验或维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不能绝对避免的损坏;
(5)固定资产盗失且属于非责任事故;
(6)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2.确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有关责任部门(人),应当按照文件的程序及时进行申报,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修复的,按修理价赔偿;
(2)对损坏的固定资产无法修复的,根据使用年限赔偿。原则是:按使用年限与损坏时年限之差的比值赔偿。
①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②使用时间在1-3年以内的,按原价的80%赔偿;
③使用时间在3-5年以内的,按原价的60%赔偿;
④使用时间在5-10年以内的,按原价的30%赔偿;
⑤使用时间在10年以上的,按原价的15%赔偿。
(3)对丢失固定资产的赔偿
①固定资产在保管地(学校内正常使用地点)以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赔偿;
②固定资产在保管地(学校内正常使用地点)丢失的,因保管人(或使用人)不负责任,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或保管不当的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按原价赔偿。其它情况原则上参照损坏固定资产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4)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除按损失价值全额赔偿外,还要视情节予以罚款或处分:
①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导致损坏或性能下降;
②不听从指导或劝阻,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使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或性能下降;
③未经批准,将学校固定资产挪作私用导致损坏丢失。
3.对于赔款数额特别大,赔偿确有困难的个别情况,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可酌情减赔。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办法
1.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当事人或责任人应立即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损坏丢失物品申报单》(附件五)一式三份交固定资产保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上课损坏固定资产应先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2.凡损坏大型精密仪器类固定资产或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责任人和保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并保护现场。
3.凡被盗物品总值达500元以上,责任人或保管部门除应立即报告党政办公室外,还应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并保护现场。
4.固定资产损坏后,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申报单一周内签署意见,报党政办公室。
5.丢失单价500元以上固定资产,在保卫处做出无法找回的结论后,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申报单一周内签发意见并上报。
6.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赔偿处理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7.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党政办公室应将申报单一份交财务处作记帐凭证,一份交物品保管部门存档,一份由党政办公室留作帐务处理凭证。
8.凡需赔款时,赔款人应在收到处理意见10天内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应交给交款人收据,交款收据应交给党政办公室作帐务处理的凭证,交款人可保存复印件,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交款收据及申报单,方可对丢失或损坏物品注销帐目。
9.凡一次交清赔款确有困难者,应提出分期赔款的书面申请,交资产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分期赔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交清赔款,教职员工必须在一年内交清赔款。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1.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党政办公室会和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其它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2.在经充分论证或技术鉴定的基础上,方可启动资产处置程序。
3.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应经评估、竞标或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校办公会审批,审批后再上报学校集团批准。
2.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植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应向学校申报外,还应向国土、房管、绿化和交通车辆管理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3.资产报失的帐目处置应分清责任,人为责任事故应按照固定资产丢失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凭校财务处赔偿收据注销资产;非人为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校保卫部门备案,由保卫部门签署的被盗证明意见,作为产权注销的佐证依据。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和调帐程序
1.校内各二级部门占用的资产需要处置时,应事先填写相应处置形式的《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附件六)一式四份,完善相关签字手续,报党政办公室立项;
2.党政办公室受理申报后,应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济或技术鉴定,有必要的还应邀请有关权威评估机构参加,并做出评估或鉴定记录;
3.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根据评估或鉴定结果签署处置意见,应将处置申报、鉴定和审批材料整理,在每年6月底或11月底以前汇总造册,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学校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资产处置申请单和汇总清单;
(3)其他相关资料。
5.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经学校办公会审批同意再上报集团批准后,财务处和党政办公室,以及各二级部门按有关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分别调整有关帐目,注销相应产权。
6.校内各使用部门申请处置的各类资产,应由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统一处理。调拨、转让资产由党政办公室与各二级部门协调处理,报废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回收,按照“物尽其用,合理使用”的原则酌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残体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折价处理,收入上缴财务处。属于学校预算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报损报废处理的残值收入上缴学校后,可按上缴的残值收入的10%提取管理劳务费,其余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属于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从其残值收入中扣除拆迁清理费后,余款原则上返回原单位以用作购置仪器设备。
第四十九条 资产处置纪律和奖惩规定
1.学校各部门应严肃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2.对学校资产处置管理方面,敢于维护学院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应受到学校的表彰和奖励。
3.学校严禁各部门擅自处置任何学校的资产。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要追究责任,严重违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惩处。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重工商大融〔2020〕10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