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方便我校教师和学生赴台湾学习交流,规范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师、学生及学习交流
第一条 本办法之教师是指已与我校签订正式合同、在工作期间赴台湾进行学习交流的在编教师。
第二条 本办法之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在册、在校学习期间赴台湾进行短期学习、交流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之学习交流是指我校师生按照金沙集团1862cc成色与台湾相关高校所签署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台湾高校学习或交流,方式主要是教师访学和学生游学、学期交换。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教师选拔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
2.责任心强,爱岗敬业,思想上、行动上积极向上,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集团、学校及部门交付的工作;
3.到校服务年限3年及以上(以派出时间为准);
4.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第五条 学生选拔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品学兼优,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
3.具备在台湾学习、交流、生活的语言及经济能力;
4.原则上应为我校在籍在册的大二或大二以上年级(以派出时间为准)、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章 选拔方式与流程
第六条 学生录取采用学生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发项目报名通知后,学生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学生国际项目申请表》,按要求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项目要求择优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教师录取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拟定录取师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校外审批手续。
第八条 审批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台方高校推荐学习交流教师或学生,指导、协助其办理赴台手续,并对其进行行前培训。教师和学生均须在出行前签署《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国际项目承诺书》及相关协议。
第九条 原则上,我校不允许教师和学生自主申请与学校无合作协议的台湾高校进行学习交流。
第四章 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认定
第十条 我校为赴台学习交流学生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接收台方高校开具的成绩单,并根据台方高校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出具学分互认证明。教务处收到学生成绩单及学分互认证明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学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无台方高校开具的成绩单或在台期间成绩不合格或不遵守相关纪律及管理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出具学分互认证明。
第五章 师生在台事宜管理
第十三条 师生在台期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联络与管理,师生均须定期提交书面总结,并主动向管理人员报告其思想、学习及生活动态。
第十四条 师生在台期间如遇困难或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及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六章 师生赴台学习交流守则
第十五条 师生在台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遵守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及台方高校的校纪校规。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师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师生在台期间,要认真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按时上课,按要求参加其它学习环节,有事须履行台方高校相关请假手续,并及时向我校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 师生如在学习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回我校。
第十八条 师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师生完成学习交流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返回学校,如逾期不归或滞留,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生返校后,经所在学院书面同意后方可离校回家。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赴台湾学习交流期间,学生应按时缴纳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相关费用及台方高校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赴台湾学习交流费用及保险购买等事宜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