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校“人才强校”与“国际化”战略实施,加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学校开放办学水平,根据国家、重庆市公派留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国(境)研修项目类别
第一条 公派项目
(一)国家、重庆市组织、资助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人员研修项目;
(二)学校组织、出资的教学科研人员研修项目。
第二条 自费项目
学校鼓励教师以科研项目合作等自费方式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研修。
第二章 选派方式
第三条 选派方式
根据具体项目要求,以个体或团组形式派出。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师德师风高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业务素质较强;
3.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有愿意学成后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心健康,具有能够开展项目研修所需要的外语水平;
5.系我校在编在册教学科研人员(含学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等)。
(二)其他条件
1.原则上应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按派出时间计算);
2.满足具体项目申报条件;
3.对已获得公派出国(境)研修资格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
4.申请人在公派出国(境)申请及待派出期间,学校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其他出国(境)研修申请。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修(含公派与自费项目):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六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应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发展与提升计划和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学科发展需要,突出重点,优先选派本学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创新思想的优秀教师。
第七条 选派教师联系的研修机构须是本学科领域实力较强的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
第八条 对赴国(境)外进修学习、合作科研(三个月及以上)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获国家或重庆市资助出国三个月及以上者,五年内不能再申请国家或重庆市资助的项目;获得学校资助出国(境)研修三个月及以上的,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学校资助的项目;每名申请人同学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学校资助项目。
第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临时安排的个人或组建的团队研修项目的选派,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牵头部门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具体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派出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或重庆市公派项目以国家或重庆市下发的项目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公派及自费研修项目
(一)每年4月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与提升计划,制定学校学年度(同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本单位规划和学科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学年度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含公派与自费项目),统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研修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未提前申报的研修计划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研修计划,均不得派出;
(二)公派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际安排组织人员报名与选拔,确定名单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拟派出人员进行公示;
(三)自费项目申请人需至少在出访前2个月(赴台湾地区须提前至少3个月)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附以下材料:1.外方邀请信(中英文);2.行程表(中英文);3.经费来源以及预算等相关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拟派出人员进行公示;
(四)公派和自费项目拟派出人员公示期结束后,组织人事部安排签署《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研修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拟派出人员办理签证等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研修人员派出前,均须到组织人事部完善请假手续,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五章 资助标准与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或重庆市公派项目资助标准按国家或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项目资助标准
(一)个体派出人员,学校资助一次往返旅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研修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含住宿费、膳食费、保险费等,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及研修费(根据学校与外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二)组团短期派出人员:根据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公派短期项目(3个月以内)研修人员待遇: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工资正常发放,薪级工资正常晋升,保留相应的社会保险,岗位绩效津贴等,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或岗位职级晋升。公派项目(3个月以上)人员待遇由组织人事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待遇:由组织人事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议定。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出国(境)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
第二十条 研修人员派出前,须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交工作计划任务书和预期目标,并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修人员在出国(境)后一周内应及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联系,并按要求定期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汇报工作、学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及组织人事部报到,同时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师国(境)外研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交组织人事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六个月内应至少组织一次与研修内容相关的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对研修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派研修人员应退还学校全部资助费用,并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自费研修人员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派出前未办理请假手续、出国(境)后擅自变更研修单位、身份及计划等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公派研修人员,学校将取消其公派身份并限期回国,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自费研修人员出现上述情况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须按期回校工作,若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确需延期者,须提前申请,获批后执行。逾期未归者,由组织人事部牵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人员派出前,组织人事部负责与其签署服务协议,作为《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研修协议书》附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出国(境)的研修人员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