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及各部门举办重要、大型活动(简称大型活动,下同)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活动,是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举办的每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下列活动:
(一)各种会议。
(二)学术讲座、论坛、沙龙活动。
(三)体育比赛活动。
(四)演唱会、音乐节等文艺演出活动。
(五)展览、展销活动。
(六)游园活动。
(七)大学生就业双选会。
(八)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大型活动申报
第四条 校外单位来校举办1000人以下大型活动的申报按照学校校长办公室《校外单位来校举办会议、考试和其他社会活动审批表》规定的流程申报;校内各部门举办1000人以下的校内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按照《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内部大型活动申请表》(见附件)规定的流程申报。申报同意后,举办部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5日将申报材料和相关会议纪要或领导批复等材料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凡是举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
第六条 举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学校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的资质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三)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五)完备的申请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单位必须是学校或有关部门,校外单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 已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规模。
第九条 已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应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的安保力量,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举办部门发现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不得在允许人员入场。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活动,举办部门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参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负责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安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因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所产生的执勤、加班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举办部门对其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负责,举办部门的党政负责任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举办部门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可容纳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与人数。
(三)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数量及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检查的举办部门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规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和安全标准。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保障监控和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安排专门人员保障电力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举办部门提交的大型活动的申请材料。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临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对参加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校园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活动场地。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举办部门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规模,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举办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没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办部门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治安案件、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影响校园治安秩序、威胁校园公共安全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1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