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两轮、三轮)、助动车、电动平衡车等。
(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三条 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机动车辆通行原则,通行冲突时机动车辆必须为行人让道。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具体实施,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给予监督指导。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的职责与任务: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违规行为,批评教育违规人员。
(二)配合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
(四)负责校园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
(五)车辆登记管理及通行授权。
(六)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
(七)其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第六条 凡进校车辆和行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商业广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八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批复同意并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紧急情况下(如抢修水电气管道等),可以在抢修中补办申请。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现场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保证校园道路交通畅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校园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的,必须向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移动。工作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将交通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传媒线路杆、广告牌、警示牌匾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 遇重大文体、接待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在校园实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措施期间,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须严格按照临时交通标志指示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通行。
第三章 行人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该在机动车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机动车道时应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十四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十五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损毁交通指示标志或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校园主干道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互相打闹,不得从事体育或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在校门通道和校园道路上滞留聚集。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教职工和学生的非机动车辆需要进入校园的,教职工和学生本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办理注册登记后,凭借有效证件出入校园。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骑行或推行,在校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二十一条 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辆,酒后不得骑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对乱停、乱放得非机动车辆要进行及时纠正处理。对无主非机动车辆,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要定期进行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有效证件。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出入校园得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本办法,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允许,社会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学校不允许社会车辆在校内停车过夜。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摩托车(两轮、三轮)、助力车、电动平衡车等不得进入校园。教职工本人和因工作需要的摩托车(两轮、三轮)、燃油助力车,凭有效证件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登记注册后可以进出校园。未经允许,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园驾驶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第二十六条 进出校园的货运机动车辆(包括允许进入的三轮摩托车)一律从西大门进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5公里/每小时。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严禁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车辆。
第二十九条 证照不全、车容不整、或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得驶入校园。
第三十条 教练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内学习驾驶技术。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从事营运活动。
第三十二条 除经学校批准的车辆免费通行外,其余车辆进入学校需缴纳停车费,实行出门收费制度。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特种车辆可以免费进出校园,包括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殡葬车、抢险车、邮递车、以及维修水电、气、通讯设施的车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出租车、网约车、共享车不得进出校园。
第三十五条 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凭借公务卡在规定时间内免费通行。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机动车辆公务卡申领表》(见附件)后到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申领公务卡。申领公务卡按照一事一申领原则办理,只有举办经学校同意的有外来人员参加的会议、讲座、文体活动等事项的,才能申领公务卡。申领公务卡时需要出具学校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复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务卡必须用于来校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不得公卡私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的车辆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完成注册后免费通行。
第三十八条 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需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停泊在停车位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条 保持校内道理清洁,运输垃圾、泥土、河沙等物品的车辆,如在校园内道路上抛洒垃圾、泥土、河沙等物品的,由车主负责清理。
第六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部门负责人要监督管理本部门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和本部门具备驾驶资格的教职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级部门负责人要对驾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要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保证驾驶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照的人员驾驶。不得偷开他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
第四十五条 驾驶摩托车辆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不得酒后在校内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骑自行车、三轮车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时,不准撑伞、不准双手脱把。
(二)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冲坡,不准逆行。
(三)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坐在除座椅外的任何部位。在没有人横行道的路段横穿道路,须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拍照固证,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无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有争议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应协助双方当事人拨打报警电话,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报告。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要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赶往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第四十九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其他设施损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违反本办法的,情节后果轻微,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纪律处理;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对不听劝阻乱停乱放的车辆,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可以采取劝离、下达违规停车通知书、锁车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故意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标志等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有权禁止该车再次入校。
第五十一条 违反道路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一并考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1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