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31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全校师生员工,外包服务单位和人员,驻校其他单位,外来务工、经营人员。
校内所有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履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党政负责人签订有关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分管或联系其他方面工作的校领导是分管或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研究、部署、督查分管或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在分管或联系工作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部门须确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部门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时应报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及时申报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好本部门内部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
(六)保证本部门内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本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按规定履行报建、审核、验收程序。
(八)快速妥善处置发生在本部门内初起火灾事故,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应确定1-2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员,在本部门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汇报。
(四)检查、维护、保养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确保完好有效。
(五)确保本部门责任范围内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七)组织、落实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八)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信息。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适时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和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自有的或者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受委托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六)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对初起火灾实施扑救,引导在场师生及时疏散和逃生自救。
(七)积极协助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消防部门扑救火灾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申请。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校内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须向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及各种工作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对初起火灾实施扑救。
(四)发生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三)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对初起火灾实施扑救,并配合疏散引导人员的疏散及时逃生自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安全例会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由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召集,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
校内各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消防安全例会的安排部署及时召开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学校会议精神。
上级要求和学校布置的重点消防专项检查或发生火灾事故后,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
消防安全例会和专题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消防安全例会可以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例会一并召开。
第二节 校级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以下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会议室(厅)、配电房、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室。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数字中心机房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六)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机要室、保密室。
(八)高层建筑。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线;不得乱扔烟头;不得私自存放易燃物、可燃物;不得在内部和周边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除食堂和特殊实验室等在固定地方使用相关电热器具外其余重点部位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热水器、电磁炉、电烤火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及其他违规电器。
第三节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应当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纳入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和举办部门对活动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须在活动开始前3天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组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举办讲座、会议、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节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部门应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消防部门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部门应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报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同时送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校内各项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项装饰、装修、维修、维护、整改以及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增设、维修或改造消防设施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并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后,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校内搭建临时设施的,施工单位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并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由施工单位负责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
临时设施使用期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招标和验收工作,牵头或主管部门应该通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参加。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且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确保记录完整、保存完好。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具备本区域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资料。
消防控制室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管理制度、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应急装备柜,并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且保持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值班期间发生各种火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
第六节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操作危险品的工作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二)教学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可能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实验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点应有防热、防潮、通风等防范措施,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安装导除静电装置,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
(四)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应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由专人管理、登记。
第七节 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派人现场验证消防措施、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合格后,与责任部门、施工方签订施工现场消防监管责任书,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共聚集场所和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用工部门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动火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消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部位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三十四条 使用电源、天然气、液化气应该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安全。
第八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牵头部门,指导、配合各部门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和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账,督查各部门开展消防设施、器材巡查、检查、维护保养。
第三十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更换等职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十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完善《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消防设施器材登记表》(附件1)相关信息,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和材料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损毁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节 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笫四十条 燃气、电气设备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且至少每半年对防雷、防静电系统进行1次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安全疏散设施进行登记和日常维护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逃生平台。
(二)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五)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发生火灾后应有保证人员疏散通道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一节 义务消防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安全员、保安队员、消防重点部位值班操作人员、学生志愿者、宿舍管理员构成。
第四十四条 义务消防队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协助本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督促本部门其他干部职工共同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三)参加学校、本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
(四)参加学校、本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学习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五)扑救本部门发生的初起火灾,援助扑救外部门或邻近地区发生的初起火灾。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在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抚恤待遇,养伤期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义务消防队队员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义务消防队队员违反消防法规,不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逃生平台、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
第四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疏散通道、逃生平台、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三)消防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每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每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附件3),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五十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应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检查内容有:
(一)各部门的消防检查是否有日查、周查、月查记录。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教学、生产和实验。
(六)消防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七)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所列情形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应对责任部门下达《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4),并挂单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坚持“隐患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要明确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改经费整改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火灾隐患整改应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附件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督促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申报验收。相关责任部门在整改验收合格后需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处)、后勤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应该紧密配合,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学生军训内容,安全教育总学时应不低于4学时。
校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通过举办主题活动、开展讲座培训、组织参观演练、利用网络媒介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夏防、冬防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和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懂得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并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第五十九条 承担校园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和后勤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应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技能训练。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六十条 校内各部门应对本部门重点部位、重要活动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十二条 灭火应急演练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区域的人员,落实模拟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演练应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十三条 校内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放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八章 初起火灾处置
第六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准确地向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讲清起火地点、部位、火灾性质火势大小等基本情况,并迅速组织力量。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扑救火灾,抢救公私财务,及时疏散师生员工。
第六十五条 初起火灾处置中值班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迅速报告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拨打119报警电话,讲清起火部位、燃烧物和火势大小,并注意对方提问。
(二)迅速关闭起火大楼或部位的电源。
(三)使用就近灭火器材扑灭火灾。
(四)组织人员疏散。
第六十六条 初起火灾处置中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的职责与任务:
(一)发现或接到火警电话后,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并派人到学校大门口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
(二)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奔赴起火地点,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三)学校领导赶到现场后,向学校领导报告火势情况协助领导确定灭火方案。
(四)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后,介绍火灾情况,维持火场秩序,听从消防部门指挥,引导人员疏散和物资抢救。
(五)会同有关部门稳定师生情绪,做到疏散人员有序,扑救火灾不乱。
(六)做好火场外围的警戒工作。
(七)火灾扑灭后,认真检查火灾现场遗留物,防止死火复燃。
(八)协助消防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第六十七条 初起火灾处置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
相关部门主要是指水、电、气等后勤部门和直接起火的责任部门(二级学院),这些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履行下列职责与任务:
(一)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二)立即关闭常规电源,开启紧急电源以及消防高压水泵待命。
(三)协助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为灭火和人员疏散提供后勤保障。
(五)配合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六)及时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第六十八条 初起火灾处置中学校领导职责:
(一)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听取火情介绍,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主动接受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动,从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三)根据火情主动与消防部门协商,下达疏散人员和抢救贵重物品、设备的命令。
(四)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其他配合工作,把火灾危害降低到最小范围之内。
(五)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六)及时安置受灾人员,防止情绪激化。
(七)研究启动灾后恢复工作。
(八)启动责任追究,总结经验教训。
(九)发布火灾信息,报告火灾情况。
第九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九条 校内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有关部门、后勤保障中心等要积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明确火灾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在配合消防部门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按要求报送学校及相关部门。
第十章 消防经费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消防日常经费、消防设施设备和系统维护经费等消防专项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申报和管理,用于灭火器购置、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需要的设施、材料等开支。消防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系统维护经费统一纳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由后勤保障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经费用途包括整改火灾隐患;购置、更换、维修常规消防器材;维修保养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七十三条 消防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一并考核。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六条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则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七十七条 因渎职、失职或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116号)废止。